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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所与防城港日报社印刷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港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所,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市财政局内。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所(略)。

被执行人:防城港日报社印刷厂,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X路市报社内。

防城港市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所与防城港日报社印刷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9年7月31日作出的(2009)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月26日,申请人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0年3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暂缓执行,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9)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郑家勇

执行员余安安

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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