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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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略)。2010年6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7月1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7月31日18时45分,被害人张XX路过被告人冯某某门口时,冯某某将拿在手中的草砸在张某某的脸上,两人发生争吵、撕打,在撕打过程中,两人均受到损伤,经鉴定张某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所受损伤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高XX、郭XX、张XX、张XX证言;书证:被告人冯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住院病历、收条、协议书;平舆县公安局平公刑技伤检字(2008)08-X号伤情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鑫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刘艾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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