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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与被告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曾用名冯X),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略)。

廖戈,德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覃某某于1993年2月4日向原告冯某借款276元,其在1993年还过利息50元,此后再未向原告还过款,至今连本带利共欠原告1603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利益于2010年1月22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还款付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覃某某自愿于2010年3月10日偿还原告冯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1521元,原告冯某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二、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冯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甘其辽

代理审判员龙忠华

人民陪审员马绍根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岑笑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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