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地质矿产局。
住所地:卢氏县城关某解放路X街坊九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某,男,47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41岁。
委托代理人:倪志刚,卢氏县五里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29岁。
上诉人卢氏县地质矿产局、关某林因与赵某某、刘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08)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卢氏县地质矿产局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蔡某某、上诉人关某林,被上诉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08)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450元,卢氏县地质矿产局已预交,应予退还。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关某林已预交,应予退还。
审判长刘某军
审判员乔建刚
审判员李小敏
二00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