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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地质矿产局、关某林诉赵某某、刘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三民终字第6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地质矿产局。

住所地:卢氏县城关某解放路X街坊九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某,男,47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41岁。

委托代理人:倪志刚,卢氏县五里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29岁。

上诉人卢氏县地质矿产局、关某林因与赵某某、刘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08)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卢氏县地质矿产局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蔡某某、上诉人关某林,被上诉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08)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450元,卢氏县地质矿产局已预交,应予退还。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关某林已预交,应予退还。

审判长刘某军

审判员乔建刚

审判员李小敏

二00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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