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X路X号。
负责人车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略)福利纸品厂,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方金堂,厂长。
被执行人方金堂,男,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方少林,男,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1月15日,作出(2010)城执行字第25-X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方少林所有的位于(略)的房地产。现因该房地产经依法拍卖,被竞买人李荣太(男,住福建省(略))以人民币x元的最高价竞得并买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某、方少林所有的位于(略)的房地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陈俊武
执行员卓晶亮
执行员陈金贤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谢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