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0)城执行字第98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略)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吴某某欠款人民币x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有套房坐落于凤办筱塘居委会南门西路X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位于凤办套房一套及柴间一间,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许国珍

执行员陈某勋

执行员卓晶亮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刘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