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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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城民初字第482-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黄某丙,男,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丁,男,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于2006年8月3日作出(2006)城民初字第X号

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丁位于城厢区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债务已经全部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丁位于城厢区的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许国珍

执行员陈捷勋

执行员卓晶亮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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