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黄某丙,男,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丁,男,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于2006年8月3日作出(2006)城民初字第X号
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丁位于城厢区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债务已经全部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丁位于城厢区的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许国珍
执行员陈捷勋
执行员卓晶亮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