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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沂市佳X饲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邓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徐民一终字第1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佳X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X镇。

法定代表人李XX,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女,1958年6月生,汉族,该公司会计,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75年10月生,汉族,(略)宏大兽药经营部负责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51年5月生,汉族,(略)宏大兽药经营部会计,住(略)-1-X室。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68年6月生,汉族,(略)宏大兽药经营部职工,住(略)-3-X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男,1985年10月生,汉族,上海智磊货运(原祥龙快运)负责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严志勇,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沂市佳X饲料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略)云龙区人民法院(2009)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新沂市佳X饲料有限公司自本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上诉人李某某一次性支付x元。

二、上述款项支付后各方当事人了结本案纠纷。

三、一审案件诉讼费350元由被上诉人李某某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新沂市佳X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四、上述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正式调解文书的送达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庆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阚伟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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