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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邵某某与被执行人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港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

被执行人: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邵某某与被执行人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9)防市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邵某某与被执行人钟某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判决书确认钟某、黄某冬连带清偿邵某某购房款x元、违约金x元,邵某某同意以x元结案,放弃其他请求。钟某应从2010年10月份起每月30日前偿还邵某某500元,从2013年1月份起每月偿还1000元,直至x元债务清偿完毕为止;

二、在钟某偿还完毕x元后,邵某某同意终结(2009)防市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如果钟某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还款,邵某某有权要求黄某冬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钟某按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还款,邵某某不再追究黄某冬的还款责任;

三、本案的执行费1176元、诉讼费1675元由钟某承担;

四、若钟某不按上述约定偿还债务,邵某某有权恢复对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邵某某与钟某经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防市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若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郑家勇

执行员钟某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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