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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港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X栋。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5日作出(2009)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某某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某某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0)港执字第119-X号民事裁定书于2010年10月11日到邮政储蓄银行防城港市X路支行扣划李某某的银行存款x元,邮政储蓄银行防城港市X路支行已协助执行,并于2010年10月20日将协助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x元转到我院帐户。该案标的全部结清。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9)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郑家勇

执行员钟翔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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