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韦某某(曾用名韦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被执行人: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防城港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住所(略)。
申请执行人韦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3日作出(2003)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2010年11月29日将执行案款x元存到我院账户,该案标的全部结清。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3)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郑家勇
执行员钟翔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