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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财政局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港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财政局,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局长。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中心区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财政局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财政局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经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于2010年7月7日通过银行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10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和暂缓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港口区X镇三角塘的土地的查封,土地证号为:港区国用(1996)字第X号;

二、终结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9)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郑家勇

执行员钟翔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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