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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西善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金瓯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港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广西善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X路X号宁汇大厦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金瓯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桃花湾紫荆小区H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申请执行人广西善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金瓯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7日作出(2010)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金瓯房地产开发公司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善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x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x元、执行费x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金瓯房地产开发公司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2010)港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x元,其中包括债务本金x元、诉讼费x元、执行费x元,中国农业银行已协助执行完毕。在扣除执行费x元后,本院将x元(含债务本金x元及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的诉讼费x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2010)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结。至此,本案业已执行完毕,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0)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杨桂湘

执行员钟翔

执行员余安安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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