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被执行人:许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许某甲与李某某、许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的(2009)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某某、许某乙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许某甲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许某甲的申请,查封李某某、许某乙名下的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金湾花园B幢X单元X号房一套(房产证号:防港房权证港口直字第x号;面积:131.26平方米)。2010年10月8日,经广西向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为33.72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某、许某乙不完全履行(2009)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需要拍卖该房地产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李某某、许某乙名下的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金湾花园B幢X单元X号房一套(房产证号:防港房权证港口直字第x号;面积:131.26平方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杨桂湘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余安安
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