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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诉蔡某某、林某乙、林某丙、陈某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曾建峰,福建众益(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陈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蔡某某、林某乙、林某丙、原审被告陈某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0)涵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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