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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方民一初字第304号

原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文吉,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建凌,湖南鹤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9年7月8日,原告高某某就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高某某诉称:2007年7月10日,被告何某某向原告借款3000元,约定同年8月15日归还,但至今未偿还,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何某某偿还借款3000元。被告何某某口头辩称:借款属实,被告也愿意还钱,但被告经济困难,请求法院调解。

经审查:2007年7月10日,被告何某某向原告高某某借款3000元,双方约定于同年8月15日偿还,逾期后,被告未付分文。经原告催收,被告以无钱偿还为由拒付,故形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何某某偿还高某某借款3000元,此款于2009年9月21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潘红梅

二00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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