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付),男,生于1952年1月2日。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付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4日,南召县××镇寺××村支书张××代表该村村民委员会同南召县××镇签订了2007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接受镇政府的委托,由该村民委员会经常性组织对辖区内安全生产检查,及在上级部门实施停产整顿期间,负责对本区域内企业实施监控管理。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及2008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中均明确规定,村主任是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直接责任。2008年1月18日,南召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春节及全国“两会”期间对全县非煤矿山进行停产、停业整顿的紧急通知》,决定自2008年1月21日至同年3月20日期间,对全县非煤矿山进行停产停业整顿。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未按照规定对区域内赵×大理石矿进行检查,使该矿违规生产。2008年2月14日,该矿在生产过程中因山顶悬石脱落,致一人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候××、赵×、黄××、韩××、张××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南召县××镇××村村民委员会接受南召县××岗镇政府委托,代表国家机关在本区域内行使安全生产检查、监控等职权,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该村X村主任,是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工作期间,未能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区域内矿山违规开矿,发生矿难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于刑事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席兵
审判员:张长群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