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9月1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0年10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聂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任商城县国土资源局鲇鱼山国土资源所(略),住(略)。因涉嫌玩忽职守,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9月1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0年10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某、聂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詹某某、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商城县X乡X村高围子组刘兴江等人在商城县城市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建房,被告人詹某某作为负责该区域土地监察的商城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中队长,被告人聂某某作为负责该区域土地监察的商城县鲇鱼山国土资源所的工作人员,发现刘兴江等人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后,不认真履行监察职责,未及时有效采取制止、建议立案查处等措施,致使刘兴江、刘兴东等13户陆续违法占地建房,后刘兴江等13户违法建设房屋被商城县人民政府强行拆除。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兴江等13户违法建设房屋价值共计73.795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某某、聂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岳XX、古XX、张XX、刘XX、刘XX、梅XX、张XX、刘XX、刘XX、刘X、雷XX、段XX、张XX、刘XX、徐XX、王X、吴XX、王XX、黄X、陶XX、魏X、刘X、罗X、曹XX、熊XX、林X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执法监察证及名单、国土局执法监察岗位职责、任职证明、情况说明、案发经过、城区规划图、立案呈批材料、立案编号、国土局执法档案、公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市规划区违法建房强制拆除实施方案及附件、巡查日志、中共商城县委文件、相关法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聂某某身为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詹某某、聂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改表现,公诉机关已建议对詹某某、聂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故可以对被告人詹某某、聂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聂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青树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