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深圳中天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镇X路志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深圳中天信电子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广州知友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福建南安大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X镇。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敏,福建厦门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中天信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南安大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中天信电子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22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南安大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中天信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中天信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南安大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5元由原告深圳中天信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欧晓红
代理审判员张卫民
代理审判员陈跃芳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