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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XX敲诈勒索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XX,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XX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间,被告人谷XX与高XX(已服刑)为帮助许X向被害人王X索讨债务,使用多种威胁、恐吓的方式逼迫其还债。在讨债过程中,高、谷二人见王X性格软弱而萌生贪念,以“讨债辛苦费”为名,分两次强行向王X索取共计5万元人民币。2007年9月5日,被告人谷XX以“家中有人生病”为名,再次向王敲诈人民币7,000元。2010年8月1日,被告人谷XX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王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蔡X、朱X、许X、高XX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被害人王X提供的汇款凭证、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银行账户历史明细,证人蔡芸的手机短信截屏,证人许X提供的借条,被害人王X提供的《证明书》,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的《调取证据清单》、《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及《工作情况》,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或单独使用恐吓、威胁等方法,强行向被害人王X索要5.7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XX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谷XX到案后交代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谷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

二、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华赛英

审判员胡建新

代理审判员张蟠根

书记员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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