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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某诉被告张某、黎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某

被告张某

被告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张某、黎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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