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
被告张某
被告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张某、黎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