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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邬xx诉被告许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邬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上海市虹口区X路X弄X号。

被告许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孙xx(被告的朋友),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玉兰园X号X室。

原告邬xx诉被告许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邬xx、被告许x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邬xx诉称,婚后,被告经常以住房小、原告母亲一同生活、工作累等为由,拒绝原告提出的正常夫妻生活。婚前被告母亲因原告没有婚房,一直对原告颇有微词,婚后更不止一次催促原告买房,种种因素导致原、被告感情慢慢出现裂缝。2009年4、5月原、被告卖掉婚房,居住至原告父母处,今年5月因原告父亲生病,被告搬离。期间为接女儿原、被告及双方家人之间又发生不悦。目前,原告面临父亲生病,自己没有工作,要归还贷款等困难,压力比较大。被告也因为工作较忙,无法照顾家里。现原告认为已无法同被告共同生活下去,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育费人民币8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许x辩称,原、被告婚后一直相处尚好,出售婚房(场中路X弄X号X室)的目的也是为了贷款购买大一点的房子,被告搬出原告父母处是因为住房条件较差。双方关系一直无大问题,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始终不知原因何在,原告也没有给出一个信服理由,故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是同事,2006年7月相识恋爱,2007年2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邬子怡。婚后,夫妻关系尚好。2009年4、5月,原、被告将婚后住房出售与原告父母同住,后因原告父亲生病,2010年5月被告携女儿回娘家居住,其间,双方为接送女儿等产生不悦。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是作出离婚判决的前提条件。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多年相处尚好,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要求离婚,但又提供不出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在目前情况下,原、被告应创造夫妻和好的条件,珍惜夫妻感情。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邬xx要求与被告许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邬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谷丽云

书记员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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