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
被告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梁某工作期间的工资、工资差额、病假工资、加班费、医疗费、经济赔偿金共计人民币6000元;
二、被告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原告梁某补缴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三、双方无其他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2月8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李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