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柴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新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6日中午13时,被告人柴某某途径唐河县X乡X村委柴某组时,将该村居民柴某钧家的一头红色母牛盗走,价值3200元,2010年1月29日柴某某在泌阳县X乡二铺牲畜交易市场销赃时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及被害人柴某钧和证人许贵起、马培德、栗伟的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被盗耕牛照片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柴某某家庭贫困,因于生活学习困难盗窃,又系偶犯,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30日起至2010年7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田永伟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张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