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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贾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46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贾某某,女,43岁。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贾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8年5月份,应被告要求连工带料为被告建房屋一座,经双方算帐,被告欠原告各种费用共计x元,2009年3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二张各约定于同年6月份、12月份归还。请求判令被告还款。

被告贾某某辩称,欠款x元的事实是存在的,但我不还钱是有原因的,理由有四:一是房屋地基低,层高不足,二是墙壁有断裂,三是楼梯有问题,四是漏雨等。

审理查明,2008年4-10月份,原告张某某在被告所在地崔沟村给贾某某建造上下三层楼房一座,建筑面积400多平方米。施工完工后,尚欠工程款近x元未付给原告张某某,双方产生纠纷,经人说合,于2009年3月11日被告贾某某给原告张某某出具欠条二张,分别载明“欠条,欠房款叁万元,6月1日还”;“欠条,欠房款贰万元,12月还”。因被告逾期不给付欠款,原告申请朝阳镇司法所调解,未调解成功,遂诉至法院。被告贾某某以房屋地基低、层高不足等存在质量问题为抗辩理由,但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反诉。本院主持调解,不能达成共识。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后,经过双方算帐,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证明欠原告房款共计x元,分别约定了还款期限,应视为被告已认可了工程质量,尽管欠条表述不准确,即以“欠房款”形式出现。逾期原告主张权利应予支持。被告辩称房屋质量有问题,并提供了证据(照片)。其房屋质量究竟存在什么问题及其成因等都须经过审理和专门技术鉴定后,方能确定原告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否赔偿问题。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原告张某某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乔同五

审判员韩南方

审判员杨向锋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王景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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