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
被告查某
被告查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查某系原告江某之夫、被告查某与查某之养父。查某于2006年5月11日去世,未留遗嘱。2010年9月7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遗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村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江某所有,房屋产权过户费用由原告江某自行承担;
二、原告名下的存款人民币4万元及原告收取的礼金归原告江某所有,查某的丧葬开销由原告江某全额承担;
三、原告江某于2011年1月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被告查某遗产折价款人民币11万元,被告查某于得款当日将户籍迁出上址房屋,并协助原告江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75元由江某、查某、查某均等负担。
本案评估费人民币2340元,由原告江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2月1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刘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