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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施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现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施X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原告张XX诉被告施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施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其与被告系自由恋爱,1986年10月登记结婚,次年3月生育女儿张XX。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好。1997年原告到外地做生意。但在2002年被告外出后至今音讯全无,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曾于2009年4月起诉至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施XX死亡,后撤诉。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提交了结婚申请书复印件、户籍资料、村委会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等证据。

被告施XX未具答辩。

基于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告诉称的事实即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长期分居,且被告出走后长时间无法联系,一直居住在外,可见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予以准许。对双方的财产情况,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核实,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双方可在今后另行主张。应当指出的是,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不遵守诉讼秩序,对此应予严肃批评,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XX要求与被告施XX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金

审判员金劲松

代理审判员周莉

书记员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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