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已自动还清欠款,本案纠纷已解决,原告就此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