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翁某
被执行人吴某
被执行人张某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普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归翁某所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但振华
审判员唐瑞弟
书记员戚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