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25岁。因本案于2009年4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京鸽,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因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生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自2007年12月份以来,在郑州市金水区X村X号开设济仁门诊,于2008年9月25日与2008年11月14日被郑州市金水区卫生局两次行政处罚后仍再次非法行医。2009年4月15日8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为被害人郭××输液致使郭××发生昏迷,导致被害人郭××极重度智能损害。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医疗行为与被害人郭××极重度智能损害有因果关系,其过错程度为100%。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被害人家属对陈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魏×森、张×、胡×梅的证言,河南豫天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协议,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并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6日起至2013年4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真真
代理审判员许二虎
人民陪审员韩汝清
二OO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