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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民刑初字第295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某某(又名管某威),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1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3日下午17时许,民权县X乡X村民管xx在本村东地浇地时电机发生问题,因被告人管某某从此路过,管xx便质问被告人管某某是否其造成的。被告人管某某否认。因此双方发生争执,继而两家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管某某将管xx左脸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管xx的陈述、证人管1xx、管2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法医鉴定、书证:诊断证明、户籍证明、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管某某案发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某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扈琳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利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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