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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刘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红民一初字第1068号

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刘某某住所在新乡市牧野区X路,不属本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理,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的住所地在新乡市牧野区X路,故该案本院无管辖权,被告所提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刘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原培宏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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