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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某与被告方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402号

原告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无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上官霏非,湘潭市岳塘区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志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无职业,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X路沿江楼X栋X单元X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方志刚于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向原告夏某借款人民币x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约定被告三日内归还借款,原告将x元支付给被告后,被告并未如期归还借款。截至2009年2月25日,被告共拖欠借款款本金x元,利息1145元。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方志刚欠原告夏某借款本金x元、利息1145元,合计x元。原告夏某自愿放弃7795元,被告方志刚实欠原告夏某3350元。

二、被告方志刚自愿在2009年4月27日前一次性偿还3350元给原告夏某。

三、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夏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柳

审判员伍建华

人民陪审员胡宇清

二00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谢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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