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x号货车在新密市X镇龙达纸业有限公司院内倒车时,不慎将鲁某某撞倒,致鲁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死亡一人的事故,后被告人赵某某立即报案被当场带回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接受处理。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

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提请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鲁某、鲁X、鲁XX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杨进生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卢晓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