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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麻阳恒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X镇X村X组人,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麻阳恒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麻阳县X镇,组织机构代码x-6。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麻阳恒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怀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立案后于2010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麻阳恒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协调,被执行人麻阳恒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按照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将x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范某某,该案双方当事人已按调解书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怀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杨小平

执行员陈实

执行员彭琳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舒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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