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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寇某某与周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寇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森田,河南金泰(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郑秀岩,河南先利(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巴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寇某某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08)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寇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森田,被上诉人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秀岩、巴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08)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桂全法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0一0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马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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