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吴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民刑初字第199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又名吴某伟),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故意伤害,于2009年5月2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6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24日晚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其村西门外的大街上,与同村人袁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吴某某将袁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4日晚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其村西门外的大街上,与同村人袁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吴某某将袁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另民事赔偿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09年5月24日晚19时许,酒后在其村西门外的大街上,与同村人袁某某发生争执,其将袁某某打伤。

2、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5月24日晚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其村西门外的大街上,无故找事与其发生争执,被被告人吴某某打伤的事实。

3、证人张xx证言,证实吴某某先用巴掌照着袁某某的脸上扇了一巴掌,接着他们就打起来了,后被袁某某的父亲拉开。

4、法医鉴定,证明袁某某左耳鼓膜穿孔构成轻伤。

5、行政处罚决定,证明吴某某因与袁某某打架被行政拘留9天,自2009年5月28日起。

6、户籍证明,证明吴某某出生于1976年10月18日。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怀钦

审判员佟立民

审判员王雪峰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建琪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