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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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欣诉被告洛阳神都大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男,50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55岁。

被告:洛阳神都大厦。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该公司书记。

委托代理人:尚全群,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吕某因与被告洛阳神都大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向被告洛阳神都大厦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洛阳神都大厦及其委托代理人郝某某、尚全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诉称,2006年4月5日,吕某卖给洛阳神都大厦毛巾、短裤共计价值x元。洛阳神都大厦餐饮部经理徐建林以会计不在为由,未及时付款,向吕某出具欠条,注明欠毛巾、短裤共计价值x元。此后、吕某多次讨要,均遭推拖。无奈吕某于2008年3月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洛阳神都大厦,因当时原始欠条未找到,申请撤诉。现找到原始欠条,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洛阳神都大厦立即偿还欠款x元,按一年存款利率计算向吕某支付利息,由洛阳神都大厦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洛阳神都大厦辩称:吕某所持的欠条是和徐建林恶意串通,是欺诈行为,徐建林租赁洛阳神都大厦的餐饮部,后更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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