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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株洲车站与被上诉人长沙天福园林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株洲车站,住所地××市××区××火车站。

负责人王某某,该车站站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天福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住所地××省××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株洲车站与被上诉人长沙天福园林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0)株县法民二初字第122-X号民事裁定,以“双方因铁路绿化工程建设产生纠纷,属于铁路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中,2007年10月1日,上诉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株洲车站与被上诉人长沙天福园林有限公司就株洲县七斗冲至渌口区间京广线绿色通道建设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国家铁路X路专用铁路、专用线在修建、管理和运输方面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系因铁路绿化工程建设而产生的纠纷,该绿化工程系铁路建设中水土保持工作所必需建设的工程,是铁路修建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故上诉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株洲车站提出株洲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应将本案移送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0)株县法民二初字第122-X号民事裁定。

二、将本案移送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蓉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李艳丽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汪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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