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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靖法行执字第59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刘声富、蒲庆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靖法行执字第59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刘声富、蒲庆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声富、蒲庆梅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09)靖法行执字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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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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