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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鞍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兴盛办事处退休干部。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王滢,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职员。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于2009年12月21日晚乘坐被告公司的131路公共汽车,车行至鞍山市铁西医院附近时,公交车司机突然急刹车,导致原告站立不稳撞在车厢铁栏杆上。后原告入住鞍山市铁西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多发性肋骨骨折,共住院36天。经鞍山市立山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左侧第4、5、6、7肋骨骨折,伤残等级十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鞍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2010年5月2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赵某某医疗费58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护理费1875.3元,残疾赔偿金x.5,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150元,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x元;

二、双方上述义务履行完毕再无任何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冰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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