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兴盛办事处退休干部。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王滢,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职员。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于2009年12月21日晚乘坐被告公司的131路公共汽车,车行至鞍山市铁西医院附近时,公交车司机突然急刹车,导致原告站立不稳撞在车厢铁栏杆上。后原告入住鞍山市铁西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多发性肋骨骨折,共住院36天。经鞍山市立山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左侧第4、5、6、7肋骨骨折,伤残等级十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鞍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2010年5月2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赵某某医疗费58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护理费1875.3元,残疾赔偿金x.5,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150元,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x元;
二、双方上述义务履行完毕再无任何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冰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