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
被告人曾某某。
被告人包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包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包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包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借记卡账户明细查询,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与抓获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包某于2009年8月16日晚10时许,进入被害人王某某租住的上海市青浦区X街X村白米X号-X号出租屋,后三被告人采用持刀威胁、划伤手臂以及胶带封嘴、捆绑等方法劫得被害人人民币6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包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审判。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其抢劫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居住在青浦区X街X村白米X号-X号出租屋内,故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被告人曾某某、包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6日晚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包某经事先预谋,携带刀、胶带敲门进入被害人王某某租住的上海市青浦区X街X村白米X号-X号出租屋。后三被告人采用持刀威胁、划伤手臂以及胶带封嘴、捆绑等方法,从王某某处劫得农业银行卡1张,并逼迫其说出取款密码,遂由被告人曾某某、包某看住王某某,被告人周某某从该银行卡内取款人民币600元。经鉴定:王某某左上臂下方外侧皮肤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包某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笔录,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借记卡账户明细查询,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与抓获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的方法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包某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其抢劫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与被害人居住在一起,故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经查,被告人周某某曾某述作案时其不居住在抢劫发生的房屋内;被害人的陈述也印证抢劫所发生的房屋系其一人居住;同案犯的供述证明三被告人事先对抢劫进行商量,上述证据足以证明三被告人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故被告人周某某的辩解,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曾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11月1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包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包某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审判长王某芳
审判员陈灏
代理审判员朱正义
书记员李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