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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纪发制动器设备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龙民催字第09号

申请人长垣县纪发制动器设备厂。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本院受理申请人长垣县纪发制动器设备厂申请宣告票据(票号为GA/x)无效一案,已于2009年3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申请人长垣县纪发制动器设备厂于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长:赵丽君

审判员:孙斌

陪审员:李艳红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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