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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居民。

本院于201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畅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9年6月1日,原告承包修建被告位于张家畔镇X村的楼房,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款为x元。该工程完工后,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剩余x元未予支付,并给原告立有欠据1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工程款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口头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楼房现在有质量问题,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意调解。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日,原告承包修建被告位于张家畔镇X村的楼房。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款为x元。该工程完工后,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x元未予支付,并给原告立有欠据1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涉诉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刘某某于2010年11月10日前偿还原告罗某某工程款8500元,剩余部分原告罗某某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75元,收取37.5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畅博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谢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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