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诉被告汝阳县拆迁办公室城市房屋拆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行初字第11号

原告王某某,男,22岁。

被告汝阳县拆迁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办公室主任。

第三人汝阳县顺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汝阳县拆迁办公室城市房屋拆迁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私下协商为由,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周孝治

审判员侯占梅

审判员任素梅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发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