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22岁。
被告汝阳县拆迁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办公室主任。
第三人汝阳县顺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汝阳县拆迁办公室城市房屋拆迁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私下协商为由,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周孝治
审判员侯占梅
审判员任素梅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发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