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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雷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被告雷某

被告曹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前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人民币1303元、营养费人民币1800元、护理费人民币3600元、误工费人民币x元、交通费人民币200元、衣物损失费人民币200元;

二、被告雷某、曹某于2010年12月7日前赔偿原告张某原告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扣除被告雷某、曹某已支付的现金人民币500元,实付人民币1500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12月30日前支付被告雷某、曹某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1341.30元,扣除被告雷某、曹某应支付的鉴定费人民币1000元,实付人民币341.3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0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53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人民币526.50元,被告雷某、曹某负担人民币526.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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