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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初中文化,家住(略),驾驶员。2009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8月6日经靖边县人民法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苗、屈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6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无牌照东风油罐车,由安塞县驶往靖边县X镇X村,车行至五杨路XKm+200m处时,与过马路的行人刘某亮发生碰撞,造成刘某亮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肇事。经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亮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人证言、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证明、死亡注销证明、道路交通肇事现场勘察表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6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无牌照东风油罐车,由安塞县驶往靖边县X镇X村,行至五杨路XKm+200m处时,将路上的行人刘某亮碰撞,刘某亮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张某逃离现场,2009年12月27日10时许到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经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亮不负此事故责任。

另查明,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由被告人张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刘某亮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已履行兑付。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12月26日18时10分许,他驾驶一辆宁x蓝色153油罐车准备到杨桥畔镇X村送原油,宁x车牌照是假的,当行至事发路段时,他见路X路上有一个老汉,他打了一声喇叭,结果老汉在车辆临近时突然从他的路X路右跑,他踩刹车往开躲让,但是由于距离太近,还是将老汉碰了。肇事后他给杜世军打电话让把伤者送往医院,结果杜世军来了后伤者的家人先到现场将伤者送往了医院,当时他怕伤者的家人打就离开现场了,第二天早上他到交警队投案自首了。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26日下午6时10分许,他父亲刘某亮在九里滩村X路行走时被一辆宁x“东风”牌油罐车碰了,当时他在家里,他三哥刘某帆说他父亲被车撞了,他跑到现场见那辆“东风”油罐车驶出了公路,他父亲在公路右面倒着,流下一大滩血,他开自己的车将他父亲送往县医院进行抢救,但没有抢救过来。

3、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及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张某的准驾车型为B2,证明张某有驾驶资格。

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诊断证明证实,受害人刘某亮系特重型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5、死亡注销证明证实,受害人刘某亮因交通事故死亡,户籍被注销。

6、道路交通肇事现场勘察表及照片证实,肇事现场位于靖边县X路段,一辆陕宁x东风牌油罐车将一位老年人刘某亮碰撞致死,并对肇事现场进行了拍照。

7、靖公交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亮不负此事故责任。

8、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张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刘某亮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已履行兑付。

9、调查笔录证实,经对刘某亮的妻子刘某兰进行核实,刘某兰证实张某已一次性给她们赔偿了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该款已履行兑付。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生于X年X月X日。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由于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肇事后被告人张某逃离现场,于次日上午投案自首,本应严惩,但案发后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应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金成

审判员吴学斌

代理审判员徐洲

二0一0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王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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