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娄某某。
委托代理人季某某。
被告CS海运公司(x)。
被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在本院受理原告娄某某与被告CS海运公司、被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于2010年10月11日书面确认已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故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将本案作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已书面确认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娄某某自动撤回对被告CS海运公司、被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起诉处理。
审判长周刚
审判员潘燕
代理审判员谢徵
书记员孙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