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顾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0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x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1月至2010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6,838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11月17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忠良
书记员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