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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xxxx服务有限公司诉上海x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何x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邬xx、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x,职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x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x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现代交通商务大厦日常保洁服务临时合同书》,协议约定,原告负责现代交通商务大厦日常保洁服务,保洁费用每月x元,合同期限20xx年xx月x日至20xx年x月xx日。合同生效后,原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20xx年x月x日被告向原告发函要求终止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总经理承诺按合同规定进行赔偿。同月x日,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要求协商解决,被告未予理睬。故原告现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清洁服务费x元;判令被告承担解除合同违约责任,违约金x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海x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是在x月x日进场,x月x日撤场,原、被告双方签订临时合同是有背景与原因的,合同签订时双方都预见到合同可能随时解除,合同之所以被终止也不是被告的主观希望,是不可抗力,是开发商前期聘请的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到期后不愿撤出大楼,协调小组要求原告先撤出,原告也同意,所以原告不应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事实上xx公司也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原告至多履行了一半的服务内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x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上海x服务有限公司清洁服务费及违约金x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57.80元,由被告上海x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xx年x月x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钱萍

书记员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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